(2012)长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维维与南堰村委会、南堰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维,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王维维。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让全,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南堰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堰村二组)。诉讼代表人崔挡利,系该村民小组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维维诉南堰村委会、南堰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维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王维维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