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316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