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八里滩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八里滩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880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八里滩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吴云,金安区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男,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八里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宜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八里滩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8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林场承包合同书》,合同签定后,被告不仅未按合同约定植树造林,还擅自将林场转让他人开采黑砂。现林场无树可见,河坝损毁严重。被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明显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张某某辩称,林场伐树是经村、乡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才砍伐的,林场是经原村负责人口头同意转包,开采沙石后现已栽种树木,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林场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原告将位于淠河滩三百亩左右林地由被告承包;被告必须以育林为主附以其他养殖业;承包期限为:2008年9月10日-2026年9月9日;承包期内以林业为主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收益利润按三七分成。被告承包后,又将该林地转包他人开采黑砂,致使原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河道安全受到影响。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书等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合同后,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转包他人使用,实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将林地转包他人使用,现又栽种幼苗,原告可与现转包人周某另行协商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被告双方签定《林场承包合同书》。案件诉讼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員包宜兴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