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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卫国与李润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国,李润妹,卫庚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卫国,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妹,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立军,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卫庚旺,桂林漓江大瀑布饭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国诉被告李润妹、第三人卫庚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国负担,另25元本院退回原告卫国。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