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