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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庞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庞兴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张文华,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庞兴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青阳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诉被告庞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文华承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董水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