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9号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被执行人返还个人财产(判决书第三、四项的个人财产)。因被执行人刘某自离婚后常年不在家不知去向,也查找不到要返还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