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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9号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被执行人返还个人财产(判决书第三、四项的个人财产)。因被执行人刘某自离婚后常年不在家不知去向,也查找不到要返还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