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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芝琴与黄海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芝琴;黄海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徐芝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海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芝琴与黄海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海潮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过强制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芝琴将执行款51592.71元已领取。本案执行费663元由被执行人黄海潮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