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芝琴与黄海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芝琴;黄海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徐芝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海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芝琴与黄海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海潮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过强制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芝琴将执行款51592.71元已领取。本案执行费663元由被执行人黄海潮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