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兴佳百货商场深竹店,深圳市润兴佳百货商场,张伟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张XX,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95号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投资人张XX。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负责人张XX。被告张XX,现住址:深圳市。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平,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被告深圳市XX百货商场深竹店、被告张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2.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龙富泉审 判 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婕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