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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诉陕西省某某药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陕西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屠某,女,陕西省新安工程处员工。被告:陕西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杜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