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薛稳宁与张淑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稳宁;张淑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薛稳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淑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薛稳宁与张淑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淑茹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薛稳宁执行款40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