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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薛稳宁与张淑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稳宁;张淑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薛稳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淑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薛稳宁与张淑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淑茹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薛稳宁执行款40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