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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郑明森,郑本斋,郑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孙明杰,主任。被执行人郑明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本斋,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本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明森、被执行人郑本斋、被执行人郑本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明森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款21895.39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