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无业。2002年5月20日因敲诈勒索被衡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虎、代理检察员赵保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5日18点左右,李春平、安占胜、张庆忠(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无牌红色吉利轿车行驶到衡水市中心街与站前路交叉口时,因怀疑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别了自己的车一下,便在后追赶至桃城区和平路忠义饭店门口,将孙某驾驶的出租车拦下,随即三人对孙某拳打脚踢,孙某将身上所带129元现金交给李春平等人,后李春平、张庆忠将孙某带至自强街万紫千红歌厅,在歌厅门口遇到被告人潘某,潘某在得知孙某别了李春平的车又打了孙某几拳,并让孙某赔钱,后李春平、张庆忠又将孙某带到该歌厅109房间,又对孙某实施殴打、恐吓,并向孙某索要5000元现金,后孙某被逼无奈,答应出去借钱,此时,安占胜驾驶孙某的出租车赶到歌厅,与李春平、张庆忠、潘某驾车带着孙某到胜利路翠景小区,找到孙某的姑父孙进明,孙某向其姑父孙进明借4000元交给了李春平等人,后四人将孙某带至“万紫千红歌厅”门口后放下,逃离现场。事后,潘某分得赃款500元。案发后,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5月10日潘某家属退出潘某所得赃款,同时返还被害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下午6时许,罪犯李春平、安占胜、张庆忠(均已判刑)驾车行驶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与站前路交叉口时,因被害人孙某驾驶出租车未避让李春平等人的车,李春平便驾车追赶孙某至和平路忠义饭店门前,将孙某驾驶的出租车拦下,三人对孙某拳打脚踢,期间张庆忠拿出一把弹簧刀将孙某划伤,孙某被迫将身上所带现金129元交给李春平等人,后李春平、张庆忠将孙某带至自强街“万紫千红”歌厅,在歌厅门口遇到被告人潘某,潘某在得知孙某“别了”李春平的车,又见李春平手上有血,便打了孙某几拳,并让孙某赔钱,后李春平、张庆忠将孙某带到该歌厅109房间,李春平持砍刀伙同张庆忠和该歌厅其他两名服务生又对孙某实施殴打、恐吓,并向孙某索要5000元现金,孙某被逼无奈,答应出去借钱,此时,安占胜驾驶孙某的出租车赶到歌厅,后李春平、安占胜、张庆忠将孙某带出歌厅走到歌厅门口时,潘某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让孙某赔钱,后李春平、安占胜、张庆忠、潘某带孙某到胜利路翠景小区找到孙某的姑父孙进明,孙某被迫向孙进明借人民币4000元交给李春平等人,后四人将孙某带至“万紫千红”歌厅门前放下,逃离现场。事后,潘某分得赃款500元,已挥霍。经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张庆忠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71元,并退还被害人赃款4129元;潘某家属在公诉机关亦将其所得赃款500元退出并返还被害人。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潘某的供述;2、罪犯李春平、安占胜、张庆忠的供述;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进明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法医学鉴定书;7、抓获证明;8、公安机关证明;9、被害人收款条。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卫丽审判员 崔 遵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