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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2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衍德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宏达工艺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衍德,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宏达工艺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201~214号原告:吴衍德等14人(名单附后)。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献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宏达工艺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涌村工业区*号厂房*楼。代表人:刘琪辉,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该厂的经营者。原告吴衍德等14人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兴宏达工艺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十四件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吴衍德等14人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衍德等14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衍德等14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10元/件×14件),减半收取70元(5元/件×14件),由原告吴衍德等14人负担(原告吴衍德等14人已付)。审 判 长  周 逵代理审判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邬瑾瑾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浚欢附原告名单:吴衍德、吴衍裕、王琼花、吴其良、刘彬冰、桑俊成、闫金珠、李兵、吴小云、资兰芳、孙四华、邝发威、邓九容、邓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