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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夏载德与王陆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载德,王陆阳,刘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夏载德。被告王陆阳。被告刘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载德诉被告王陆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载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