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夏载德与王陆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载德,王陆阳,刘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夏载德。被告王陆阳。被告刘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载德诉被告王陆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载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