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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黄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5089791-6。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祥,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现在江西竹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黄德云,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江西省崇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德云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南内证经字第306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德云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249803.27元、申请执行费3647元,共计人民币253450.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8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和被执行人黄德云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黄德云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黄德云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德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公证处(2011)南内证经字第306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