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国祥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426号罪犯张国祥,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0)甬东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62000元予以追缴。罪犯张国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获监狱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