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7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支行,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7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栖霞市新联通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支行与王海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栖商初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解放路支行60×××32账号上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徐福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国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