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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2)未刑初字第00331号被告人刘风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未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风姣,女,1993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湫坡头镇西洼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风姣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风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刘风姣预谋盗窃,以应聘建材市场营业员为名,窃取多名经营者的财物。1、2011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风姣窜至本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57号金鑫涂料城的“绿洲墙纸店”,应聘为“营业员”,后于6月1日10时许,趁店内其他人不备之机,将店老板于某某钱包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跑。2、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刘风姣化名张萌,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门业B区9排11-12号应聘做营业员。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风姣趁店老板刘某不备,盗走其包内的5000余元现金,后逃跑。3、2011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风姣窜至本市未央区北三环建材市场西区“福盈门”木地板店应聘营业员。同日14时许,被告人刘风姣趁老板赵某临时离开之机,将赵雯办公桌抽屉内包里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跑。4、2011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刘风姣化名张艳,窜至本市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门业A区4排1-2号,佯装应聘营业员,被告人刘风姣被留用后,于同日13时许,趁店老板周某某平不备之机,将货款1.7万余元盗走,后逃跑。5、2011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风姣窜至本市未央区团结村壁纸批发市场3号楼1楼4号“卡帝-罗欧壁纸”店,假装应聘营业员,店老板石娟同意留下试用。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风姣趁老板不备,将其挎包里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6、2011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风姣化名王敏,窜至本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部精品木地板壁纸区“布鲁克林壁纸”店假装应聘营业员,同日14时许,被告人刘风姣趁店老板王某某不备,将其挎包里的2800余元现金盗走。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刘风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刘风姣盗窃作案6次,总金额3.38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风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风姣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应聘建材市场营业员之名,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风姣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风姣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风姣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认识,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风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风姣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