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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利平、冯万功与华北益明固井公司、华北燕山固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平,冯万功,华北益明固井公司,华北燕山固井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苏利平,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原告冯万功,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华北益明固井公司,住所地乔沟湾银湾。法定代表人马晓霞,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广起,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该公司靖边办事处负责人。被告华北燕山固井公司,住所地张家畔镇闫家湾。法定代表人刘华耀,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平、冯万功与被告华北益明固井公司、华北燕山固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二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利平、冯万功撤回对被告华北益明固井公司、华北燕山固井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苏利平、冯万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