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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顺,鲁银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张红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东阳乡滑曲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2128197201050717。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银慧,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巷30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顺诉被告鲁银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顺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张红顺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