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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丛丛遗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丛丛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丛丛,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2012年3月23日,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月26日因涉嫌遗弃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丛丛犯遗弃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丛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6日傍晚,被告人侯丛丛在三义镇河沟医院生育一女婴,因盼子心切及害怕缴纳社会抚养费,遂生遗弃婴儿的念头。2012年1月15日早晨,被告人侯丛丛将自己生育的女婴遗弃在河沟街南头十字路口,该女婴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丛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丛丛因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故意遗弃负有抚养义务的女婴,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侯丛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丛丛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