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0日。被告兰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6日。委托代理人张红波,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