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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韩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某、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1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财物款96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二申请执行人财物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59元。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某、王某某一次性付给韩某某、韩某某人民币31165元。被执行人于和解当日兑现了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