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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明义乡台头村,职工。被告沙某某,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明义乡台头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亚  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