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邹城市贵友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陆明静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邹城市贵友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被告陆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包经营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贵友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城市贵友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