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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他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林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方,吴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他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周林方。委托代理人周路,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桂海。周林方与吴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桂海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周林方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即周林方与吴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