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他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林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方,吴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他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周林方。委托代理人周路,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桂海。周林方与吴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桂海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周林方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终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即周林方与吴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