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秦某某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某某,2012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曲秦某某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逮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2)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秦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系对本人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撤诉。审判长 袁章印审判员 赵清霞审判员 苑长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