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俊与范定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应俊,范定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应俊。被执行人:��定千。申请执行人应俊与被执行人范定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制作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定千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3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2012年3月5日,本院依法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定千名下的车辆(中文品牌:奥迪牌;号牌号码为浙C×××××;中文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号牌号码为浙C×××××;),但上述车辆至今下落不明。截止2012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范定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应俊借款2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12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