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建斌,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号巷6号2幢20302房。法定代表人:轩某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