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玉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玉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657号罪犯赵玉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2004)济刑执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赵玉梅予以假释的裁定,将其残刑二年五个月十八天,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2006年7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二中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2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玉梅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玉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梅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1月15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2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玉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梅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