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金荣与被告沈阳蒲河新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荣,沈阳蒲河新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胡金荣,女,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许加忠,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蒲河新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荣与被告沈阳蒲河新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荣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胡金荣承担。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