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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8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武美利、武飞龙、张斌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25-1号申请执行人武美利,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龙飞,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第四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美利、武飞龙、张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武美利、武飞龙、张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5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6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武美利,执行费50元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