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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先安,该行董事长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29号。委托代理人陈伍洲,该行资产风险部径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桂友,居民。被执行人李锦文,居民。被执行人黄桂富,居民。被执行人蒋骆,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桂友、李锦文、黄桂富、蒋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桂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冰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