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先安,该行董事长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29号。委托代理人陈伍洲,该行资产风险部径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桂友,居民。被执行人李锦文,居民。被执行人黄桂富,居民。被执行人蒋骆,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桂友、李锦文、黄桂富、蒋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桂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冰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