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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蛟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爱佳诉王金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佳,王金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王爱佳,男,16岁。法定监护人艾志英(系原告母亲),女,35岁。被告王金龙,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佳与被告王金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佳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