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蛟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爱佳诉王金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佳,王金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王爱佳,男,16岁。法定监护人艾志英(系原告母亲),女,35岁。被告王金龙,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佳与被告王金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佳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