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与滁州市鑫塔米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滁州市鑫塔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明,系该直属库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华国,系该直属库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广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鑫塔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院内。法定代表人:汤家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诉被告滁州市鑫塔米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中央储备粮全椒直属库负担。审判长 张文全审判员 郑 艳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