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丛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敏诉被告王继峰、王继苛、王继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敏,王继峰,王继岢,王继岚,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王继敏。委托代理人温建朝,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峰。被告王继岢。被告王继岚。委托代理人赵文革,河北邯郸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国贸中心B座11-110A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才,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继敏诉被告王继峰、王继苛、王继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敏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长代审 判 员  吕江涛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