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威扬与裘尧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881号原告周威扬与被告裘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威扬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尧清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裘尧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裘尧清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6月14日,被执行人裘尧清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威扬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20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8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助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