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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建银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银,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徐建银。委托代理人徐新社。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法定代表人曹吉锋,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银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