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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商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司建平与何慧珍、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平,何慧珍,张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677号原告:司建平。被告:何慧珍。被告:张国政。原告司建平为与被告何慧珍、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煜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建平、被告何慧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建平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半年。同日,原告将钱款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满后,两被告不履行归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以自己目前没归还能力为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84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1年3月26日暂计算至2012年5月31日为84000元,2012年6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该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司建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何慧珍汇款30万元,被告何慧珍、张国政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2、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愿意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的事实。被告何慧珍答辩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属实,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半年,但是由于该借款转借给他人后无法收回,现两被告无能力还款。被告何慧珍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国政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由于被告张国政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何慧珍无异议,可以证明2010年12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为月利率2%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何慧珍与原告熟识。2010年12月25日,被告何慧珍、张国政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钱款汇入被告何慧珍的账户,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3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期限半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两被告仅支付三个月利息。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履行归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12年1月虽承诺支付利息,但是又表示目前无能力还款,本金、利息均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慧珍、张国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虽未载明利息,但是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依法予以调整。被告何慧珍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拒绝还款,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国政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慧珍、张国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司建平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何慧珍、张国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司建平借款利息72602元(以3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20.4%计算利息,从2011年3月26日计算至2012年5月31日),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司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7060元,实际收取353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由被告何慧珍、张国政负担34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何慧珍、张国政负担,退回原告司建平3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