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仁华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吿人张仁华,曾用名张青山,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皖蒙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城县。2011年8月25日,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4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5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仁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仁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初蒙城县立仓镇居民赵光明、赵前进从宿州市西关车队马萍处买一车号为皖L103**号东风牌货车到广州运输货物。同年12月22日上午,该货车驾驶员被告人张仁华伙同赵前进,驾驶皖L103**号货车在宁波市“天成”运输服务站内,使用赵光明在广州市分别为张仁华化名周玉成,赵前进化名李建,办理的假身份证、驾驶证证件,由张仁华以周玉成的名字与该运输服务站负责人唐华山签了一份由宁波拉货送往新疆的联运协议书,并留下赵光明于1997年12月签订该协议前在宿州市沈维设家租的房子内装的0557-2772815的电话号码。后该运输服务站打张仁华留的电话号码,询问皖L103**号驾驶员的情况,在宿州等候的赵光明接电话告诉对方,车及驾驶员的情况属实。后张仁华、赵前进,从该运输服务站内拉走“雅戈尔”西服98箱,价值83万余元。张仁华、赵前进把该批西服直接由宁波拉回蒙城县双涧镇,赵前进从双涧镇下车,由张仁华开车在立仓镇把车与货物交给车主赵光明,后由赵光明联系本镇居民张新平存放西服。案发后,西服被追回652套,西裤228条退还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仁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仁华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应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仁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仁华在广州与赵光明(已判刑)、赵前进预谋用赵光明与赵前进合伙购买的货车骗取承运的货物。之后,赵光明用赵前进、张仁华的照片给二人办了假驾驶证等证件,其并在宿州市租房且配上固定电话,以备被骗单位查核时回复使用。同年12月22日,张仁华(化名周玉成)和赵前进(化名李建)窜至宁波市天成运输服务站,与该站签订了一份由宁波运往新疆乌鲁木齐市的运输98箱、价值人民币83万元的雅戈尔服装的合同,并留下赵光明在宿州租房处的固定电话号码,后运输服务站打此电话核实时,赵光明告诉对方车及驾驶员情况均属实。当日张仁华、赵前进二人将该批货物从宁波市运到蒙城县双涧镇,张仁华把车和货物交给赵光明,赵光明出面联系将赃物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西服652套、西裤228条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仁华供述,1997年年底,给赵光明开车,赵光明以周玉成的名字给他办理一个假驾驶证。同年12月份,和赵前进到宁波市一托运部内,用周玉成的名字与托运部签订了一份运往新疆的雅戈尔服装的合同,并留下赵光明在宿州的电话号码,当天和赵前进二人将货物从宁波市运到蒙城县双涧镇,并把车和货物交给赵光明,后赵光明下落不明。供述证实和赵光明、赵前进三人诈骗天成运输服务站雅戈尔服装98箱。2、同案犯赵光明供述,1997年上半年,和赵前进到宿州市购买一辆货车。由张仁华开此车,但效益不好。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三人在广州遇见,商量用车骗货。由张仁华、赵前进(分别化名周玉成、李建)外出骗货,他到宿州市租一房屋装上电话负责接货主电话。后他们从宁波拉回一车雅戈尔西服。他和张新平联系将货藏匿。事发后,车被赵前进卖掉。他逃到浙江台州、黄岩,以开车为生。供述证实和张仁华、赵前进三人预谋了诈骗之事,并分工协作骗取他人雅戈尔西服98箱。3、证人徐立勇证言证明,听赵前进讲和赵光明、张仁华从外地拉一车西服,货被赵光明、张仁华藏起来了,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找到藏匿货物的陈刚家将被骗货物搜出归还被害人唐华山。证实赵前进所讲与赵光明供述吻合一致印证诈骗属实。4、被害人唐华山陈述,证实其是天成运输服务站经理,法定代表人。1997年12月22日上午,周玉成与天成运输服务站签订了运往新疆雅戈尔服装93箱价值83万元的合同,并留其家中电话。他们复印了其驾驶证、身份证。几天后,货仍没到。他们到宿州市公安局报了案。经查,电话是周玉成等人在宿州朱仙庄租房处的。陈述证实被周玉成等人骗货98箱,价值80余万元。周玉成留的电话系在宿州租房处电话。5、证人宣星道证言,证实其是天成运输服务站副经理。1997年12月22日,运输服务站与周玉成签订合同,让周玉成拉一批雅戈尔服装到乌鲁木齐,运费1万元已交。服务站人员复印了周玉成的驾驶证、身份证,电话联系了周的住处。几日后货仍没送到,就报了案。事后发现周所留电话号码是宿州租房处的。6、证人沈维设证言证明,1997年12月份,有一个人花100元租了自己在朱仙庄的一间房子,装了电话,租期一个月。证实周玉成留给天成运输服务站的电话即为租房处电话。7、证人马萍、王理证言证明,1997年1月份,通过刘会计将家中一辆东风蓝色货车卖给两个自称是淮南来的人,车牌号为皖L103**,入的是宿州西关车队。对方付了43500元购车款,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对方不愿转户。证实皖L103**货车于1997年初卖给他人。8、证人刘志新证言,证实1997年1月的一天,两个淮南人来到车队买车,因其知马萍要卖车,就与其联系,后双方协商价格为43500元,于2月底成交,该车车牌号为皖L103**,挂宿州西关车队户。对方不愿转户。9、周玉成和天成运输服务站签订运输雅戈尔服装98箱协议书,证实系采取欺骗手段签订的该合同。10、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明、宿州市西关车队证明及周玉成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周玉成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的。11、宿州市公安局朱仙庄分局证明及周玉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周玉成身份证、号码及地址均不属实,系伪造的。12、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刑初字第05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仁华参与此起犯罪的事实。1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刑终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仁华参与此起犯罪;同案犯赵光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4、拍摄照片及唐华山收条,证实案发后,追回被骗西服652套,西裤228条,并发还被害人。15、蒙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仁华于2011年8月25日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6、被告人张仁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仁华出生于1966年8月5日,系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王湾村张西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仁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仁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考虑案发后,被害人的被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张仁华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仁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马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