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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系原告之兄。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明明独任审判,经被告陈某某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双印、吴斌斌、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5月1日依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10月11日补领结婚证。2008年8月13日生一女孩,叫吴某某,现随其生活。婚后被告多次无故离家,今年4月4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其多方寻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1、原告提出离婚,其表示同意,其离家出走原因是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2、婚生女由其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因为孩子一直由其抚养,且原告不利孩子成长。3、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给其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8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吴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0月11日原、被告补领结婚证。婚初二人感情尚可,自2011年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打闹。2012年4月4日被告离家出走,二人分居至今。同时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爱妻牌洗衣机一台、长虹牌电冰箱一台。共同生活期间,贷王庄信用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孩子暂随原告生活较宜,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后贷王庄信用社30000元依法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至于被告主张的婚后共同财产,因原告当庭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吴某某(2008年8月13日出生)暂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孩子当年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爱妻牌洗衣机一台、长虹牌电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四、婚后贷王庄信用社3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给付原告应承担份额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田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