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刚与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刚,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熊刚,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熊刚与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刚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4682.5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经执行回案款24682.5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熊刚。执行费270元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