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娄宗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朱亚芬(已判刑)在镇海区骆驼街道朝东弄被告人王某甲所开的棋牌室内、该街道朝东弄王某戊家的吃饭间、该街道慈海南路13号楼301室、该街道敬德村敬德小区B12号、该街道慈海南路508号梦情洗头房后间、该街道金东村季某鸡鸭养殖地储藏间、该街道金富饭店等地开设赌场,招引郑某、应某、王某乙、尤某、徐某、朱某、王某丙等人以“硬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吴友仙(已判刑)负责做“桌角”,胡幸福、郏祥夫(均已判刑)为赌场望风,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郑某、应某、尤某、林某、徐某、朱某、王某乙、季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金某的证言,同案犯吴友仙、郏祥夫、胡幸福等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人民陪审员 江湘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