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13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胡海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0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强,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长胡海林代理审判员陈国新人民陪审员王子强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方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