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董事长。第三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滨河北路工程LM1标、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拉西互通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承一期LM-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野狐岭互通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藏高速公路东洋河收费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三期路面工程2009-SNLMJP-1标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L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罩面二标项目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M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本院在执行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滨河北路工程LM1标、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拉西互通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承一期LM-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野狐岭互通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藏高速公路东洋河收费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三期路面工程2009-SNLMJP-1标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L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罩面二标项目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M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系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滨河北路工程LM1标、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拉西互通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承一期LM-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野狐岭互通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藏高速公路东洋河收费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三期路面工程2009-SNLMJP-1标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L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罩面二标项目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M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滨河北路工程LM1标、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拉西互通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承一期LM-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野狐岭互通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藏高速公路东洋河收费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三期路面工程2009-SNLMJP-1标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石高速公路L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大罩面二标项目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化高速公路LM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468000元及利息损失103740元,案件受理费9517元、执行费8213元,合计人民币58947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