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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雷雪梅与张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雪梅;张宏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雷雪梅:被告:张宏中委托代理人:张福祥,(系被告哥哥)。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雪梅与被告张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