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曹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兆豹,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