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白杨与刘立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白杨,刘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412号申请人:刘白杨,个体户。被执行人:刘立好,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立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站前路浙江商贸城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合产3446**)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