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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中正与汪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中正,汪宇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吕中正。被告汪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中正诉被告汪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中正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中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吕中正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